
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血液透析质量控制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州、市卫生局,省医学会,省级各医疗机构,厅审批的各民营及企事业医院:
根据《卫生部关于山西省太原公交公司职工医院、山西煤炭中心医院血液透析感染事件的通报》(卫医政发〔2009〕27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血液透析工作的规范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我厅委托省医学会组织专家制定了《云南省血液透析质量控制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你们,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强化医疗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规范要求加强管理。同时各州、市卫生局要组织开展辖区内血液透析工作的检查,省医学会组织专家检查省级医疗机构和厅审批的民营及企事业医院血液透析开展情况。请各地于2009年5月31日前将检查结果报我厅医政处。
为规范管理,统一检查标准,提高工作效率,我厅委托省医学会将于近期举办培训班。
附件:云南省血液透析质量控制管理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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