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医学会会员管理与服务办法
云南省医学会会员管理与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云南省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的管理与服务,强化本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医学会章程及管理规定汇编》,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国家发展医学科技事业的方针和政策,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医学技术队伍和医学管理队伍的成长,促进社会组织的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全省各族人民的健康服务。
第二章 会 员
第三条 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职业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职称(资格)者。
2、从事与医学相关学科的工作,具备医学相关技术职称者。
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卫生管理等医务工作者。
4、其它学科的会员符合以上三项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及医药企业单位。
第四条 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
1、个人向本会提出申请;
2、填写《云南省医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
3、提供近期正面免冠照片(大一寸或二寸)二张;
4、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5、本会根据个人提供的材料按规定进行审核;
6、颁发个人会员证书。
二、单位会员
1、向本会提出申请;
2、填写《云南省医学会单位会员申请表》;
3、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
4、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5、颁发单位会员证书。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1、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2、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规定的;
3、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5、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未完毕的个人及未经合法登记的单位;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个人会员
(一)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和所在分支机构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分支机构组织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参加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
4、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分支机构的学术资料;
5、获得本会其它服务的优先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1、拥护本会会员管理与服务办法;
2、执行本会和所在分支机构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分支机构委托的工作任务;
3、参加本会和所在分支机构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4、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6、为本会事业发展,自愿捐赠;
7、按期缴纳个人会员会费。
二、单位会员
(一)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2、优先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各类学术活动;
4、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二)义务
1、拥护本会会员管理与服务办法,执行本会决议以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2、协助支持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活动和科学技术推广、科学普及和咨询服务活动;
3、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
4、按期交纳单位会员会费。
第六条 会员收费范围及标准
一、个人会员会费50元/年;
二、非企业单位会员会费5000元-30000元/年
1、省级三级甲等综合医院的单位会员费30000元/年;
2、州市级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及各类医学高等院校的单位会员费10000元/年;
3、其它单位或机构的单位会员费5000元/年。
三、企业单位会员费100000元/年。
第七条 会员管理
一、本会对会员资料进行存档,并对会员实行动态管理。
二、为做好与会员的联系工作,单位会员要指派专人与本会保持联系,联系人如有变化应及时告知本会。
三、本会对业绩突出的会员进行奖励。
(一)对遵纪守法、履行遵守本会《章程》等规章制度、为推进本会和有关事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授予“先进个人会员”荣誉称号。
(二)对遵纪守法、履行遵守本会《章程》等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会员,授予“先进单位会员”荣誉称号。
四、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条的会员,本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警告、批评、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二)被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证照的;
(三)未经本会批准,擅自以本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相关展览、举办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以及出版刊物等;
(四)擅自以本会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的;
(五)擅自以本会名义与非法组织联络的;
(六)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的;
(七)有损于本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不按时交纳会费的。
第八条 会员退会
一、个人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形式报告本会,由本会相关部门进行检查、核实,并交回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形式报告本会,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退会报告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本会书面通知退会单位。
三、迟交年度会费逾期达一年以上,经督促仍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四、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其会员资格以及在本会的一切权利。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十条 本办法即云南省医学会第十四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云南省医学会会员管理与服务办法》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