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材料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患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受理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以下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争议要点和要求(原件1份、复印件8份);
2、书面陈述及答辩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8份);
3、由患方保存的患者门诊病历资料、急诊病历资料、影像学资料、相关检查报告等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8份);
4、从医疗机构复制或者复印的患者病历资料(复印件8份);
5、进行尸检的,提供尸检报告(复印件8份);
6、患者近期复查的资料(复印件8份);
7、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例如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看病的相关病历资料等(复印件8份);
8、患者有效身份证明、患方详细收信地址(复印件1份);
9、委托他人代理的,请提交委托书(原件1份)、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或律师证(复印件1份)。
备 注:
1、当事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如实、按期提交完整、真实、客观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提交材料请按以上顺序分别装订为原件1本、复印件8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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