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情形
不受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情形
根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子受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一) 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的:
(二) 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检察院委托的除外),或者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者判决的;
(三) 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的:
(四) 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五) 不缴纳鉴定费的:
(六)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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