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理条件
根据《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试行)》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损害鉴定:
(一) 医方或患方单方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
(二) 委托事项不明确,或者超出医疗损害鉴定范围的;
(三) 委托人未按要求提供或者补充鉴定材料的;
(四) 医患双方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有争议,不能达到一-致意见的;
(五) 委托人对医学会鉴定工作的时间、程序、标准等不认可,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六) 鉴定要求超出医学会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七) 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尚未出具鉴定意见的:
(八) 当事人就同-争议提起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九) 其他不符合法律以、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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