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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云南省医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  Yunnan  Branch,缩写为CMAYB。

    第二条  云南省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医学科技工作者和医学管理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是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份,是发展我省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党的领导,团结引领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工作方针,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医学技术队伍和医学管理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医学科技工作者和医学管理工作者服务,为全省各族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办会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围绕国家和我省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尊重患者和受试者,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云南省卫生健康委的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  会址设在昆明市人民西路207号天城小区保利六合5栋7-9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学术交流活动、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期刊、医学科学普及读物、医学书籍、论文汇编、医学信息资料及医学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会员和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

    四、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五、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法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职业病鉴定、医疗损害鉴定等医学相关鉴定工作。 

    六、协助政府部门开展专科医师培训考核、医疗技术备案以及美容主诊医师培训、采供血上岗人员培训、民营医院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培训及其他与各类医学科技人员专业水平或执业资格认定有关的培训、考试工作。

    七、开展临床应用技术的评价与论证、医学科技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八、发展同省外、国(境)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省际、全国和国际间的医学学术交流与合作。

    九、开展医药卫生科技咨询服务活动,举办医学卫生科技展览,促进医学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

    十、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

    十一、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和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十二、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三、开展学风和医学伦理道德建设工作。

    十四、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及中华医学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条件

    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践行科学道德规范,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一)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许可的住院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

    (二)从事与医学专业有关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者。

    (三)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医疗、预防、卫生、组织管理工作的医务工作者。

    (四)其它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三项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单位会员

    (一)各州、市、县级医学会以及与本会专业有关依法成立的社团。

    (二)与本会专业有关、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等机构;依法登记成立,具有良好社会声誉的医药企业。

    第十一条  入会程序

    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本会会员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颁发证书。

    单位会员由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经审核报常务理事会审批通过后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一)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和所在分支机构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参加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

    4、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分支机构的学术资料;

    5、获得本会其他服务的优先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和所在分支机构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3、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4、按期交纳会费;

    5、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6、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7、支持本会事业发展,自愿捐赠。

    二、单位会员

    (一)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可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活动;

    4、优先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5、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各类学术活动;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义务

    1、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决定以及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2、协助支持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活动和科学技术推广、科学普及和咨询服务活动;

    3、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按期交纳单位会员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及有关专科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或宣布作废其会员证书。

    第十五条  各类会员证书(聘书)由本会统一印制。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各类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或注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批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术活动计划;

    十一、审批新建分支机构和申办医学期刊;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常务理事因工作变动无法履行工作职责,由原单位推荐相应职务专家或领导更替。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除第二十条第二、四款以外的各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或网络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干部,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如超过任职最高年龄或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有关主管单位审查。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提名聘请顾问、名誉会长、名誉理事;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从医药卫生界有重要影响的人员或卸任会长中推举名誉会长。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成立相应的专科分会,名称为“云南省医学会XX分会”。专科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科分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另立章程,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

    二、出席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费标准:

    个人会员: 50元/年;单位会员:医疗单位的单位会员5000-30000元/年,企业及其他单位的单位会员30000 -100000元/年。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用于日常活动开支和事业发展。本会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在会员中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经费收支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会计制度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有关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卫健委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云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云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本会2019年8月27日第十四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云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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